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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西安高质量发展”西安法院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西安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姚建军通报西安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研究室主任赵旭忠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西安高质量发展西安法院典型案例(2023年度)》。会议由政治部宣传处副处长贺雪丽主持。
姚建军副院长在通报西安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中指出,2023年,西安法院坚持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市委及上级法院各项工作部署,积极能动履职,依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聚焦公正效率,打好涉企信访问题化解攻坚战;保护科技创新,保障创新驱动发展,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主动融入示范区建设,围绕重点工作,持续提高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示范区建设能力水平,以高质量司法助推打造西安一流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各项工作呈现新气象、取得新发展、实现新突破。2023年全市营商环境18项国家指标中,西安中院牵头的“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3项指标均排名全省第一;在市人大常委会营商环境相关测评中,西安中院满意度达到96%,为助推打造一流的西安法治化营商环境,交出了一份靓丽的成绩单。《通报》还从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精心谋篇布局、积极聚力赋能、提供有力保障、凝聚发展动能等四个方面对西安法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做了介绍。
会议发布了《优化营商环境助力西安高质量发展西安法院典型案例》。入选案件秉持三大衡量标准:一是凸显审判公开和公正,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二是紧紧围绕“保护中小投资者”“执行合同”“办理破产”等优化营商环境核心指标,深入推进“两行动、两措施”,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高度凝聚了司法审判的集体智慧和法官的经验与创新,能够引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尊崇和践行。
这些案例从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市场法治秩序、依法保护市场主体权益、参与基层社会治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多方面、多角度,全面体现了西安法院始终将公平正义、司法为民作为衡量工作成效的最高标准,坚持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有效回应全社会对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新期待。
案例一:践行“三审合一机制 保护知识产权——被告人邓某、颜某假冒注册商标、肖某、刘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例二:依法推进破产重整 保护各方权益——西安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案例三: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经营——陕西大某商业公司诉西安幻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四:依法修复企业信用 彰显司法温度——山东某能源公司与 陕西某环保公司强制执行案
案例五:妥善化解票据纠纷 维护市场秩序——原告新沂某贸易公司与被告中某建设公司票据纠纷案
案例六:依法慎用保全措施 护航企业发展——原告沈阳A公司诉被告西安B公司、西安B公司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七:平等保护各方权益 化解劳动纠纷——李某与曲江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八:灵活保全保障债权 优化营商环境——西安某模板公司诉重庆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九:能动司法化解纠纷 助企纾困发展——某酒店管理公司与李某某、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1.践行“三审合一机制 保护知识产权——被告人邓某、颜某假冒注册商标、肖某、刘某、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路易威登马利蒂公司、色丽耐公司、芬迪有限公司等系“
”等注册商标权人。被告人未经上述公司授权,生产、销售印有上述标识的产品。被告人邓某、颜某自2020年4月起,从网上购买带有“Dior花纹的布料及配件,雇佣他人生产假冒“Dior”牌包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37.69万余元。被告人肖某、刘某从2021年1月起,采取向生产作坊提供生产原料等方式定制生产假冒品牌包后销售或直接购进假冒品牌包销售的模式,大量销售假冒“Dior”“
”等品牌包,销售金额25.49万元,违法所得6万余元,扣押在案的假冒品牌包价值 29万余元。被告人张某从2021年8月起,明知其低价购进的“LOUISVUITTON”品牌包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加价销售,销售金额22万余元。西安咸阳机场海关在申报出口的货物中发现上述侵犯知识产权产品后,经西安市公安局侦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邓某、颜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肖某、刘某、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五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全案并处罚金34万元,并没收犯罪工具,追缴违法所得等。被告人邓某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典型案件,入选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西安中院按照“三审合一”审判机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判该案,探索了全方位、立体化、全要素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新路径,充分体现了对重大跨地域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全链条打击,展现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协同保护,有助于构建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一带一路”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涉及众多的国际奢侈品牌,社会关注度高。被告人非法经营金额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通过刑事审判对其予以打击,有利于打击假冒品牌,净化市场秩序,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本案审判也充分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院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犯罪行为,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全面进行了评价又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在量刑上把握总体从严,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量刑情节,充分体现宽严有度,做到罚当其罪,对于同类案件的裁判具有借鉴意义。
2.依法推进破产重整 保护各方权益——西安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
西安灿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灿某公司)开发的“西某国际项目位于西安市高新区核心区域,项目所涉土地此前由秦某贸易公司取得冷库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5年用地性质变更为商业用地后,灿某公司通过协议取得后续开发建设权利,并进行销售。因困难、未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项目手续等问题,2016年“西某国际”项目停工,而此前因公开对外销售房屋,引发近200名的购房人多次前往各级政府部门维权。2018年6月4日,根据69名债权人的申请,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灿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因“西某国际”项目已被认定为违法建设项目,地上建筑物面临被拆除或罚没,而破产清算状态下灿某公司平均综合清偿率最理想的情况下也仅能达到9.29%。西安中院及管理人通过多方途径招募投资人未果。后经积极协调,项目原施工方暨债权人之一长某建设公司西安分公司提出以债权人联合其他方自救的方式,对灿某公司进行重整。2023年6月1日,西安中院裁定灿某公司破产重整。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最终职工债权组、小额债权获得全额清偿,普通债权组平均综合清偿率达到34. 05%,远高于在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2023年8月3日,西安中院裁定批准灿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该案件采用债权人自救与投资人引入相结合的模式重整成功。在多次招募受挫的情况下,为实现灿某公司资产价值的最大化、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及管理人未轻易放弃,积极调动债权人的主观能动性,争取多数支持,充分发挥了破产受理法院、管理人、债权人等各方主体在破产程序中的能动作用,通过“出售式重整 的方式,投资人通过股权投资获取灿某公司优质资产“西某国际项目的控制权,继续进行销售与运营。该案件在进入重整程序后仅历时 2个月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实现快速结案,体现了法院、管理人前期工作较为扎实、充分,精准把控房地产市场的政策窗口期,为烂尾楼拯救提供了新的解决思路与探索渠道,在消除烂尾楼对于地区形象的不良影响的同时,还缓解了债权人因无法受偿而可能导致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以合法途径处理遗留难题,以重整方式让项目焕发新生,实现了债务人脱困和债权人获得充分清偿的双赢、多赢、共赢局面,有效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下建立和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
3.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经营——陕西大某商业公司诉西安幻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
被告陕西大某商业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发函通知要求股东增资,股东按照通知出资后,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形成公司增加资本金的决议,亦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公司增资变更手续并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东以出资权益受到损害为由起诉主张退还出资款。被告西安幻某公司称股东出资后资产属于公司资产,已计入公司公积金,以股东不得抽逃资金为由不同意退还出资款。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股东会形成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仅以函件的方式要求股东增加投资,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且在原告缴存投资款后,仍未形成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亦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致使原告向其缴纳投资款的目的无法实现,损害了原告的投资利益。公司法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案涉增资款尚未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该增资款对公司债权人尚未产生公示效力,公司债权人尚无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并不涉及因抽逃出资或不按法定程序减资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问题。股东投资款计入资本公积金应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履行财务手续,而被告仅以两位股东之间的协议认为原告的投资款为资本公积金缺乏事实基础,遂判决支持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增加的投资款750万元的请求。被告不服上诉后,在二审审理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公司经营应当遵循《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增、减资本金的程序中,更应当严格适用法定程序进行,该要求不但是对公司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投资人权益的保护,更是对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方权益的保障。在公司经营中,其注册资本的充盈,是潜藏交易者选择其为交易对象的必要条件,故公司若随意变更其注册资本,将造成公司履行合同、偿债能力的不稳定,进而造成市场交易的不稳定,致使交易环境产生不确定性的变化,不利于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该判决对公司规范管理、经营行为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督促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管理,保证公司健康经营,促进市场正常交易。
4.依法修复企业信用 彰显司法温度——山东某能源公司与 陕西某环保公司强制执行案
2021年8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一庭受理申请执行人山东某能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标的额48万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因疫情原因导致经营陷入困境进而无力支付所拖欠的货款,其负责人表示正在积极筹措资金。由于该企业属民营小微企业,办案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努力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无奈因双方分歧过大而未能和解,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和账户冻结等措施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10月,经办案法官积极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随着最后一笔货款于2023年3月初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随后,该公司负责人向办案法官表示,由于其公司涉及执行案件信息,被银行等金融机构被列入“异常目录 ,导致其在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受到限制。为鼓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使被执行人重塑信用,办案法官及时组织合议庭评议并报经领导批准后,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第一时间将被执行人案件信息予以屏蔽并发出市法院首份《信用修复证明》,助力涉案企业走出融资难困境。
支持激发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发展动力,对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执行工作中,要厘清失信与丧失履行能力的不同情形,对一些中小微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而暂时无力偿还债务的,在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和清偿完债务后,却仍因个案导致信用受限的,则应依法保障其享有的信用修复权利。《信用修复证明》的发出,使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应因本案再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信用修复措施的施行,能够引导失信企业及涉及被执行人案件的企业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重塑自身信誉,是法治手段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保障被执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是人民法院以创新司法、能动司法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举措,也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5.妥善化解票据纠纷 维护市场秩序——原告新沂某贸易公司与被告中某建设公司票据纠纷案
2022年6月7日,原告新沂某贸易公司向案外人临沂某商贸公司出借100万元,同年10月10日,案外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四张票面金额共计80万元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给原告用于偿还前述借款。涉案四张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均为被告中某建设公司,票据背书连续。原告在票据到期后于2023年2月28日通过票据系统提示付款被拒付,其中一张票据显示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不可进行拒付追索)”、四张票据均显示“结束已结清“,要求被告履行承兑义务也被拒。原告遂起诉被告,请求被告支付票据款80万元及利息;被告则主张原告与案外人不存在真实交易关系,原告在未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情况下直接向其行使追索权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基于与案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获取案涉票据,系合法持票人。票据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票据状态虽为“结束已结清”,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收到了票据款项,票据状态与客观事实不符,原告票据权利没有得到实现,有权对出票人行使追索权。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依法办案,认真查明事实,成功为原告挽回票据损失,让原、被告在案件处理中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利当事人诉讼,将原告持有的四张票据依法合并审理,提高了审判效率。便于企业尽快投身于生产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体现在安全性、稳定性、有序性等要求。票据作为重要支付手段和融资工具,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金使用灵活性等优势。通过公平公正、依法审理案件,才能充分发挥金融司法对金融市场的价值引导和规则指引作用,对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助推金融体系创新有重要意义。
6.依法慎用保全措施 护航企业发展——原告沈阳A公司诉被告西安B公司、西安B公司技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西安B公司技术分公司2019年与沈阳A公司签订多份买卖合同,购买沈阳A公司化工特种设备球罐。因西安B公司技术分公司未按期支付剩余货款及质保金,沈阳A公司将西安B公司技术分公司及西安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两被告支付货款及缴纳质保金,并申请保全被告财产。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到原告系外地企业,办理财产保全既不方便也会增加其诉讼成本,且作出保全财产裁定必然影响被告正常生产经营,经耐心与原、被告沟通,被告承认与原告签订案涉买卖合同及欠付货款事实,被告同意先处理案件,暂不申请保全被告财产;法官本着一次性实质化解双方纠纷、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 目的,组织双方多次对账,就欠付金额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引导双方从法律和情理出发,本着互谅互让精神达成和解,被告在和解协议达成后积极筹措资金向原告支付了欠付货款及质保金350余万元,双方握手言和,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案件最终以法院准许撤销而圆满化解。法院准许原告撤诉后,针对被告在该案中暴露出的管理隐患问题向其发出司法建议书,被告公司也按照司法建议内容,制定有效措施,积极进行了整改。
该案从原告起诉至收到货款仅仅两个月时间,法院运用邮寄立案十“云调解”手段,让原告足不出户享受到便捷的司法服务,办案法官对双方矛盾焦点把握精准,积极引导双方和解,最终案结事了,实现了纠纷的实质化解,防止了“一案结多案生”;本案依法平等保护了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法官慎用保全措施、柔性司法的行为中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切实做到了双赢多赢共赢。同时,办案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未就案办案,而是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告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被告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合理配置企业资金、积极提升法治意识、增强风险防控意识,被告也积极回复并整改落实,实现了以“小案件”推动“大治理”的目的。该案的成功审结,受到陕西法制网、秦风热线等多家媒体宣传报道,起到了正向宣传引导作用。
李某2016年7月入职曲江某公司,约定李某工作地点为西安。2021年3月至次年3月期间,李某被借调到曲江某公司的上级公司工作;借调期满后,因其此前所在项目人员编制已满,曲江某公司将其调整到公司下属的其他中心工作,整体工资待遇与原岗位持平,并书面通知李某3日内到新岗位报到,超期未报到视为旷工,旷工5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李某则滞留原岗位达7天,拒绝到新岗位报到;曲江某公司遂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随即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曲江某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李某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其该项仲裁请求后,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该院审理后判令曲江某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7773.12元。曲江某公司不服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曲江某公司以李某借调期满后原所在项目编制已满为由调整其岗位,并在调岗通知书中告知李某调岗后整体工资待遇与原岗位持平,该调岗行为符合必要性、正当性、合理性标准,李某有义务服从公司安排。李某在曲江某公司已告知其超期未到新岗位报到后果情况下仍超期未报到,其行为构成旷工,曲江某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属合法解除,不应支付李某赔偿金J9九游娱乐app,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该判项,驳回李某诉请曲江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
劳动者的劳动权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受法律平等保护。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具有歧视性、侮辱性,都应予维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理调岗予以配合,也是劳动关系人身从属性的具体体现。法院在本案裁判中,确立了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用工管理权,对劳动者进行合理调岗,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到新岗位工作,用人单位无需为合理调岗行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裁判规则,在依法引导劳动者理性对待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理性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依法维护自己劳动权益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法律价值引导和示范作用。
8.灵活保全保障债权 优化营商环境——西安某模板公司诉重庆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9年12月20日,重庆某公司租赁西安某模板公司的铝合金模板设备等用于其承建的工程项目,双方签订多份《铝合金模板租赁合同》,对租赁的具体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西安某模板公司按约提供了租赁物,合同履行中双方通过《工程量面积确认单》《起租确认单》等对租赁费等各项费用进行了结算,但重庆某建设公司支付部分款项后,对剩余欠款拒不支付。西安某模板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租赁费、赔偿款等300多万元。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西安某模板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结合案件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情况,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查封了重庆某公司名下工程车等财产。重庆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异议裁定书送达当日,承办法官抓住时机在摸清案情的基础上,从西安某模板公司急需回款纾困和重庆某建设公司需要减少商誉损失,双方长期合作角度着手,耐心地释法明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送达后,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承办法官主动联系重庆某建设公司,督促其按调解协议及时付款。最终重庆某建设公司按时将租赁费、赔偿款等总计3142252.13元的款项全部履行,双方间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在2个月的时间内得到彻底化解。
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更短时间J9九游娱乐app、更低成本、更小影响的解纷服务,护航中小微企业的健康成长,对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促进创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西安某模板公司作为中小微企业因到期债权迟迟未能实现,面临资金链断裂,工人工资无法发放等经营危机。西安市阎良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坚持“平等保护,高效解纷”原则,促进企业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将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委政策与精准执行法律规定有机统一,依法引导西安某模板公司提供保全责任险担保以降低保全成本,保障合法债权的实现。对被申请人重庆某建设公司采取“活封活扣”保全方式,仅对其等额价值的工程车辆进行了查封,未予扣押,最大限度减少了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该案从受理到履行,在2个月的时间内彻底化解了双方当下的纠纷,并为长远的合作创造了条件。阎良法院始终将案件办理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畅通企业沟通渠道,降低企业解纷成本、减少诉累,不断帮助企业发展壮大,为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力赋能。
9.能动司法化解纠纷 助企纾困发展——某酒店管理公司与李某某、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案
李某某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产权式酒店房屋后委托案外人经营。期间,某酒店管理公司承继了案外人在《酒店式公寓委托经营及代付按揭款协议》中的权利义务,并将李某房屋改建为酒店健身房及通道使用。李某某以某酒店管理公司私自改建其房屋,在委托经营期限届满后未支付经营回报却持续占有其房屋经营使用,侵犯其房屋产权等为由,对某酒店管理公司、某房地产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酒店管理公司返还房产、恢复原状及支付占用费;西安市雁塔区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某酒店管理公司随即提起上诉,双方情绪对立剑拔弩张,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以根本解决当事人之间矛盾、均衡保护各方利益为出发点,法官反复与各方当事人沟通,在形成初步和解方案后,又迅速组织各方查看现场,以房屋现状为出发点,从酒店经营的统一性、居家自住的不可行性、案涉房屋的可流通性等多角度与各方协调沟通,打通各方心结,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各方握手言和,案件圆满调解结案,某酒店管理公司在调解协议达成当日即向李某某支付完毕首笔和解款项57万余元。
本案是因产权式酒店经营引发的纠纷。法院在审理该案中,一方面积极保护业主对房屋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充分考虑产权式酒店“产权分割、统一经营”的特点,以及很多场所不便分割使用、或分割使用将严重影响经营效益的情况。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中充分关注案涉酒店管理公司正处于刚挺过疫情影响、营业情况正慢慢回暖时期,案涉房屋所属位置已经被改造分割,如果简单考虑保护原告恢复原状、返还标的物的请求,不仅会造成判决难以执行,而且标的物返还后因案涉房屋不能满足业主居家自住需求,酒店统一经营也无法维持,对税收及就业都将造成不利影响,甚至造成不稳定因素,使得案件的审理执行都陷入困境,该起纠纷的妥善调处,有效解决了该类案件审理中权益保护两难、执行难以到位的困境,实现了维护产权人合法权益与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解决了企业经营“堵点”,让企业尽快从纠纷中摆脱出来,“轻装上阵”投入到生产经营,通过司法服务,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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